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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进区投资建设生产型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所得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补贴。

第二条 进区投资建设旅游、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5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所得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给予补贴。

第三条 进区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50万元的,在享受国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所得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给予补贴。

第四条 进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所得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给予补贴。

第五条 进区投资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所得部分按100%给予补贴(享受国家减免税收政策的除外)。

第六条 进区投资建设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前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所得部分按10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奖励。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上市公司总部进区的(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地),根据其纳税额情况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10-30万元奖励,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八条 对于投资超亿元、年缴流转税超500万元或对开发区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招商办提出建议,经政策法规处、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签,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优惠政策对进区企业不分中外,不分所有制,在同等条件下普遍享受。

第十条 优惠政策幅度按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和对开发区贡献率等因素确定,由开发区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兑现。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导致本政策无法执行时,按上级规定办理。开发区原有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