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2号)内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一律不得入区。
新引进的投资项目须在净月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全资或在参股股东中持有股份比例最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净月高新区内完成工商登记并缴纳税费,负责项目运营管理。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净月高新区内缴纳建设项目的全部应纳税金。
原则上,在净月高新区内新购置用地的项目,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产值(达产后一年内)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税收(达产后一年内)不少于6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2,自持比例100%(期限10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商服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5000元/平方米×容积率,产值(达产后一年内)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税收(达产后一年内)不得少于4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2.0,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自持类商服用地自持比例100%(期限20年);营利性公服用地相关要求参照商服用地。由于净月高新区汽车4S点区域的规划用地规划容积率为1.0,汽车4S店类项目需提交招商引资专题会审议研究。
1.职能部门
牵头部门:土地收储中心
责任部门:建设发展局、林业和园林局、土地收储中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一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三办公室、房屋征收第四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五办公室。
2.工作职责
按照多规合一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收储计划、基础设施配套计划、项目开工计划等确定的目标、时限要求,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为项目落位创造基础条件。
(1)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项目用地收储等相关工作。
(2)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负责项目用地征地批复手
续等相关工作。
(3)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4)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房屋征收第一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三办公室、房屋征收第四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五办公室负责收储用地征地、拆迁及房屋拆除工作。
(5)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6)建设发展局负责基础设施配套、用地内线路排迁工作。
(7)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办理产权灭籍等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
责任部门:各招商职能部门、建设发展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
2.工作职责、程序及完成时限
(1)招商职能部门与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单位进行洽谈,分别与经济发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建设发展局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发起《项目选址会签单》,初步确定项目选址(新入区项目选址不能与已签约项目冲突),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供项目选址地块控规成果;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项目选址地块出让条件及地形图;由建设发展局提供项目选址地块基础设施配套条件。选址会签完成后需在2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尽职调查开展时间)提交招商引资专题会审议,超期需重新发起选址会签流程。当选址与其他在谈项目冲突时,需提交专题会审议确定。
办理时限:每个部门2个工作日。
(2)项目投资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经济指标、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市场分析及前景预测、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可行性研究等内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规划总平图(JPG格式)及1:500蓝图(CAD格式)、整体设计鸟瞰图、各立面效果图、相关指标表、相关流线分析图、设计说明等。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招商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由招商职能部门向经济发展局提起申请,经济发展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该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4)由招商职能部门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经区专项法律服务部门或指定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并在办公软件平台发起项目投资协议会签联络单。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由招商职能部门形成项目入区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单位情况、项目情况、会签情况、投资协议重点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综合评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由招商职能部门将项目入区综合报告提交招商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管委会与项目单位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会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未签约,自动作废,需重新履行入区流程。
牵头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
责任部门:招商职能部门、审计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项目投资协议正式签订后,由招商职能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项目投资协议,各相关部门依据项目投资协议启动项目用地供地程序。
(1)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确定规划条件图(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选址会签单》出具项目规划条件;规划设计院出具规划条件草图;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规划条件草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建设单位意见反馈时间)。
(2)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项目规划条件图所确定的用地界限、四至、规划指标及征地核实情况,办理出让地块权属材料(地籍图等相关材料)、开发资质复函(仅限住宅、商服项目用地),进行土地整理成本归集,并经审计局审核。
(3)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项目规划条件图,申请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灭籍证明》。
办理时限:7-10个工作日。
(4)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完成土地出让前期材料组件后,转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审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办理审批,报市政府审价会审核后,委托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含市政府审价会候会时间)。
(6)项目单位参与土地竞买,成功竞得后,持项目投资协议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项目单位按期缴纳各项税款后,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项目单位缴费时间)。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生态环境局净月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外经济联络局。
(1)立项许可:
由经济发展局为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立项批复(备案)手续。
(2)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①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为项目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②由生态环境局净月分局为项目单位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并行办理事项)。
③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为生产建设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为占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并行办理事项)。
④由经济发展局为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并行办理事项)。
⑤由对外经济联络局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审批(并行办理事项,仅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包含筹备阶段)。
(3)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①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为项目单位进行技术方案审查,进行市政管网会签,并进行公示。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②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为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发展局进行绿色建筑(含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备案。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方案修改时间)。
③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行办理事项,仅限《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范围内的项目)。
④由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为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并行办理事项,仅限涉及文物保护和考古的项目)。
(4)施工许可阶段:
①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为项目单位进行定位验线核准。
②由审图机构负责联合审查施工图,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办理一次性核准费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由城市管理局为项目单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并行办理事项,仅限涉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道路占用的项目)。
④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改移供水或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确认(并行办理事项,仅限涉及上述事项的项目)。
(5)竣工验收阶段:
①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发展局、对外经济联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配套市政设施的管理单位等)为项目单位进行竣工图纸及资料审查。
②由建设发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为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③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为项目单位进行规划及土地验收;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市政配套设施验收及接入。
④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
⑤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进行竣工、房产、地籍测量等综合测绘及防雷检测(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并行办理事项)。
⑥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及验收(水、电、气、热、信、排水、广电等)(并行办理事项)。
办理时限:以上项目各1个工作日。
⑦由建设发展局为项目单位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并行办理事项,仅限涉及上述事项的项目)。
⑧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项目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行办理事项,仅限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项目)。
责任部门:各招商职能部门、组织部、科技创新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建设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金融产业发展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
(1)农林牧渔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2)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商务和国际合作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建设发展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经济发展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5)金融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金融产业发展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6)房地产业等行业投产运营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科技创新委员会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9)教育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教育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10)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1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组织部、社会发展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经济发展局、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建设发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
责任部门:各招商职能部门。
(1)招商职能部门与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单位进行洽谈,初步选定拟入驻楼宇。项目投资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经济指标、项目背景、市场分析及前景预测、可行性研究等内容。
(2)招商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由招商职能部门向经济发展局提起申请,经济发展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该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由招商职能部门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经区专项法律服务部门或指定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并在办公软件平台发起项目投资协议会签联络单。
(4)由招商职能部门形成项目入区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单位情况、项目情况、会签情况、投资协议重点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综合评价。
(5)由招商职能部门将项目入区综合报告提交招商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管委会与项目单位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会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未签约,自动作废,需重新履行入区流程。
招商职能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对于按项目投资协议履行约定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兑现扶持政策意见;对于未按项目投资协议履行约定的,会同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违约责任;项目投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履约完成的,原项目投资协议通过招商引资专题会审议解除,如项目仍需履约推进,需重新履行入区流程。
对已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整体或局部调整的,须经招商职能部门重新形成项目入区综合报告,经招商专题会审议确定。
对因情况变化暂时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招商职能部门牵头启动项目退出机制,经管委会同意后,终止项目投资协议。